男子鱼塘溺亡养殖户怕麻烦抛尸获刑

湖南益阳,男子周某发现自家池塘里有人溺亡了,为了避免被死者家属赖上,周某就没有选择报警,而是趁着夜色将尸体挪至一条河中丢弃。周某本以为只是将死者挪了个地方不会有事,可谁知竟因此被判了刑。

周某是小龙虾养殖户。事发当天,周某外出有事,等他归来时,看到自家池塘里的船有被人挪动的痕迹。周某突然想到可能有人来偷了小龙虾,于是立即查看了监控,结果看到了男子王某从船上掉入池塘中溺亡的全过程。

周某当时被吓坏了,他的第一反应就是报警,可当他拿起手机的一刹那又犹豫了。周某一是害怕王某的家属赖上自己,要求赔一大笔钱,二是害怕此事传出去后,自己池塘里的小龙虾就没人要了。

踌躇了半晌后,周某打消了报警的念头。可不报警的话,王某的尸体该如何处理呢?周某想到王某既然是溺死的,那就给他换个有水的地方好了,于是就将王某的尸体捞出并丢弃在资江河中。

没过多久,王某的尸体就被警方发现并打捞了上来。周某听说后本想逃离,可他还是过不了心里这关,于是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了。后来周某得到了王某家属的谅解。

目前,法院已对周某的行为作出了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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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其实周某本是一名受害者,王某在周某的池塘中溺亡,如果被消费者知道,那肯定不会买周某家的小龙虾,这对周某来说是很大的经济损失。

可周某却因为一时糊涂,作出了抛尸的行为,最终让自己背上了一个抛尸的罪名,真是一念天堂一念地狱。

有网友表示,周某就是想得太多了,王某又不是他害死的,王某的家属还能真赖上他吗?

其实这真不能怪周某想得太多,而是类似索赔的事情太多了。周某作为池塘的管理者,他有管理好池塘的义务。比如:在鱼塘周围设置围栏、警示牌、定期巡视并妥善管理塘内船只等。

虽然本次事件中,王某擅自进入周某的鱼塘并溺亡,但如果周某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,就要承担侵权责任。当然,周某只需承担部分责任,因为王某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。

2、有网友表示,周某只是将王某的尸体挪了个地方,这也构成犯罪?那周某也太冤枉了吧!

其实从民法角度来讲,周某将王某的尸体抛入资江河,其主观上是想毁尸灭迹,不让王某的家属找到自己的头上。

既然周某想毁尸灭迹,那么就会侵犯了王某的人格权。

根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死者的姓名、肖像、荣誉、遗体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,其配偶、子女、父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。

也就是说,周某毁尸灭迹的行为,属于侵犯王某人格权的行为。王某的家属有权请求周某赔礼道歉,赔偿损失。

那从刑法上来讲,抛尸属于违背传统葬俗的行为,周某主观上想毁尸灭迹,客观上实施了抛尸的行为,符合侮辱尸体罪的构成要件。

根据《刑法》的规定,构成侮辱尸体罪的,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本案中,由于周某在警方调查到他的头上前,就已经投案自首,之后周某又取得了王某家属的谅解。

根据《量刑指导意见》的规定,自首的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%~40%;取得谅解的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%以下。

最终,法院认定周某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,并对其处拘役5个月,缓刑8个月。

3、最后,周某虽然不用坐牢,但这个犯罪记录仍会一直跟随着周某。正如我们开头所说,一念天堂,一念地狱,想必周某现在也是追悔莫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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